在商标注册的问题中,“撤三”一直都是注册人维权的难题,即使我们正在使用的商标,因为拿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很容易的被撤销了,那么怎么样才能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呢?遇上了又如何维权呢?说一千道一万还是一个“使用证据” ,“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分清哪些是有效证据哪些是无效证据至关重要。
一、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二、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证据?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三、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