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柔早在1989年由宝洁公司推进中国市场,是一款大家所熟知的洗发水品牌,其经典的广告词“飘柔,就是这么自信”更是深入人心。
宝洁公司自1989年1月起申请了“飘柔二合一”“飘柔”“飘柔;REJOICE”等多个商标使用在第3类香皂和浴皂; 化妆品; 香精油; 香料; 洗发液; 香波; 洁肤膏等商品上。
天津市泽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申请了“飘柔”商标,2012年10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4类的“纺织纤维织物;装饰织品;无纺布;丝织美术品;毡;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毛巾;桌布(非纸制);浴罩”等商品上。
2017年8月,宝洁公司对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其名下在先注册的“飘柔”和“飘柔 REJOICE”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应当被认定为第3类洗发液、香波、护发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天津某公司有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的意图,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混淆。
2018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飘柔”系非固有词汇,其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飘柔”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复制、摹仿。
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联系,从而混淆商品来源或淡化宝洁公司“飘柔”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天津某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审结了该案件。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宝洁公司“飘柔”商标使用在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广泛为消费者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
法官提示: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应当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合理把握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严格适用法律,对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打击和遏制,对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商标圈